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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

    2017-06-27 14:01 赤峰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赤峰华图 刷题模考 微信号 微信群

     

      (三)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由原单位进行管理,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项目评选、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档次。离岗创业期间的表现、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年度考核档次确定、职称评审、专家项目评选以及奖励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四)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后,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原单位,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提前返回单位工作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原单位应及时安排相应工作岗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遇有机构改革、原单位撤销、合并、转制等情况的,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参与改革,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科研项目和成果,经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创业人员可在离岗创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社会保险、保密、成果归属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一)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二)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三)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创新。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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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链接:http://chifeng.huatu.com/2017/0627/1519418.html

    (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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