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社发〔2017〕31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一)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订立相关协议,就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本文链接:http://chifeng.huatu.com/2017/0627/1519418.html (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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