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应聘人员须携带《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身份证(或护照)、户口薄(或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参加高考时为兴安盟户籍的应聘人员,还须提供本人原兴安盟户籍注销页(或复印件)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应聘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考的证明;属于企业职工并签有劳动合同的,须提供本人所在企业同意应考的证明。
7.凡在资格复审时不能按照要求提供证件、证明和档案的,视为资格复审不合格。
(六)面试
1.面试满分为100分。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必须用汉语作答。面试成绩当场向应聘人员和考官公布。
3.面试环节,同一岗位的面试人员须在同一考官组并使用同一套试题。
4.面试最低分数线为60分。
5.笔试、面试考务工作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委托专业考试机构负责。命题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入闱命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入闱命制或委托专门考试机构命题,双方须签订保密协议书。试题命制、印刷、接转、保管和启用等环节必须符合保密规定,整个过程派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6.根据面试需要设立考官组,一般由7人以上组成。
7.面试须使用标准化考场。面试结束后,应将试卷、《考官评分表》、《应聘人员成绩汇总表》以及面试音像资料等原始材料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七)公布考试总成绩
1.考试总成绩=笔试综合成绩×60%+面试成绩×40%;
2.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八)体检与考察政审
1.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全部进入体检范围。
进入体检的应聘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2.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各岗位应聘人员参加体检由兴安盟公安局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国家关于公务员体检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3.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4.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5.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政审,名单在报名网站上公布。应聘人员的考察政审工作由兴安盟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
6.考察政审内容主要为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7.应聘人员考察政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8.考察政审工作结束后,要将考察政审和体检情况进行备案。
9.对体检和考察政审环节出现缺额(放弃或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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