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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笔试重要提示公告(2)

    2017-04-18 09:21 赤峰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赤峰市人事考试网 刷题模考 微信号 微信群

      二、部分法律法规提示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损坏、撕毁试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内容。对违反者,将视情节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情节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和有关规定处理。在考试期间,考生务必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防止他人抄袭。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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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链接:http://chifeng.huatu.com/2017/0418/1514423.html

    (编辑:li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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