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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剖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

    2014-02-25 17:30 赤峰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刷题模考 微信号 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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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方式消费理念 消费结构 公益诉讼
      【热点事件回顾】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该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起施行。
      【考点分析之背景】
      1993年,中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随时时间的推移,以及公众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及消费环境的巨大变化,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比如说,网购群体的巨大膨胀以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一代选择网络购物、刷卡购物、海外代购的新兴模式。另外,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崛起,消费环境的复杂与多变也是促使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新修改的背景之一。
      拿数据说话,我国的网络销售交易额,2006年是263亿人民币,2012年是1.3万亿,6年增加了49倍。网络销售的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提高到2012年的6.3%。
      【考点分析之突出变化】
      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修法主要从四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
      变化1:修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变化2:在强化经营者义务方面,“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变化3: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变化4:强化惩罚性赔偿力度。新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该法相关法条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性赔偿。
      【考点分析之落实】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的真正落实到位才是每一位消费者所期盼的。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是一种为“社会组织”,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还明确消了协在消费公益诉讼方面的主体地位。也就说,新消法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大大降低了个体消费者的维权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赋予消协的公益诉讼资格,是保护消费权益的一大进步。
      作为消费者,学习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今后应是一种常态。而作为经营者,遵守新消法的各项规定,敬畏法律,也是本分之举,只有这样,经营者与消费者才可能互利互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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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链接:http://chifeng.huatu.com/2014/0225/890896.html

    (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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