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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容留他人吸毒罪(2)

    2022-06-19 16:46 赤峰事业单位招聘网 来源:赤峰华图 刷题模考 微信号 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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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单选题)2021年11月6日晚,江西南昌当地媒体联合南昌交警进行“夜查酒驾”直播。驾驶人孙某驾驶玛莎拉蒂轿车被交警查获,其总共吹气66次才检测成功,酒精测试仪数据显示为117mg/100ml。孙某构成( )

      A. 故意伤害罪

      B. 危险驾驶罪

      C. 交通肇事罪

      D. 妨害公务罪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3.4的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由此可知,题干中的孙某已构成醉驾。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此可知,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遗弃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试重点和难点,所以在备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学习,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看一看遗弃罪的主要考点。

      一、罪名概念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①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要求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②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③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④犯罪客观方面

      遗弃罪的行为对象: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行为为“拒绝扶养”,即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与故意杀人的区别:重点在于行为人主观

      就主观方面而言,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对被害人生命、身体的危险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例如,行为人将行动不便的老人带到火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的,只能认定为遗弃罪;如果行为人将行动不便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扔下不管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例题】

      1. (单选题)小胡生下一女婴,发现其患有先天残疾,将其遗弃在人迹罕至的山林里,后被一位迷路的驴友发现。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小胡的行为( )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虐待罪

      C. 构成遗弃罪

      D. 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题目中,小胡将女婴放在人迹罕至的山林,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有希望或放任态度,故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甲和乙为夫妻关系,育有两女,因甲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乙再次怀孕,产下一女。甲乙认为无力抚养三个孩子,于是将刚刚出生的女婴送予他人,并收取3万元“营养费”,对于甲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拐骗儿童罪

      C. 构成遗弃罪

      D. 构成拐卖儿童罪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主要特征是:(1)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3)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扶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由此可知,甲乙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强奸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试重点和难点,所以在备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学习,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看一看强奸罪的主要考点。

      一、罪名概念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14周岁以上

      (二)主观方面:故意

      即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妻子或者情妇而实施性交行为的,不成立强奸罪。

      (三)犯罪客体:女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

      (四)客观方面:

      强奸罪的行为内容是“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即表明违背妇女意志,要求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否则不能成立强奸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了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第一,“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行使不法有形力。其内容包括故意致人重伤的暴力,也包括故意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暴力。

      第二,“胁迫”是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

      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进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认定为强奸。

      第三,“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同的强制性质)。

      三、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强奸罪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新增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题】

      1. (单选题)男子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因为感情不和分居,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4月30日下午,赵某酒后找到王某,欲趁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王某竭力反抗且处于月经期,赵某未得逞。事后,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B. 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C. 赵某和王某系夫妻且还未离婚,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D. 赵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此法条是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本案中,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BC说法错误,A项说法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 (单选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5周岁的小明犯了下列哪一种罪行应当负刑事责任( )

      A. 侮辱罪

      B. 诽谤罪

      C. 强奸罪

      D. 盗窃罪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强奸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15周岁的小明有强奸行为时,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非法拘禁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试重点和难点,所以在备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学习,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看一看非法拘禁罪的主要考点。

      一、罪名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特殊规定

      非法拘禁中被拘禁人死亡的:

      ①未超出必要限度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处罚。

      ②超出必要限度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

      为索取债务(合法与非法)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不定绑架罪!

      【例题】

      1. (单选题)赵某为索取债务而将李某拘禁于一偏僻的废旧厂房内,然后向其家属要求偿还李某所欠债务10万元。赵某的行为构成( )

      A. 绑架罪

      B. 非法拘禁罪

      C.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D. 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赵某用非法手段限制了李某人身自由,想拿回自己的欠款,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甲向乙索要赌债未果,于是纠集亲友把乙挟持到自己家中,然后给乙的妻子去电话说,如果不马上还钱,就打断乙的腿,甲的行为构成( )

      A. 绑架罪

      B. 敲诈勒索罪

      C. 非法拘禁罪

      D.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抢夺罪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法律部分的考试重点和难点,所以在备考中要注重刑法部分的学习,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刑法分则部分,看一看抢夺罪的主要考点。

      一、罪名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

      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本文链接:http://chifeng.huatu.com/2022/0617/1818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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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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