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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格复审
面试或体(技)能测评前,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具体开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体(技)能测评或面试。
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以下人员还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定向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海岛、边远地区计划”(原“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海岛、边远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等职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市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或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19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
资格复审开始前48小时以内,报考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技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八)体(技)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设区市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市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
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不足180分的不具有面试资格。
(九)面试
面试分别由省、市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入围面试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十)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40%+面试成绩´60%。
报考公安(林业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人员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0%+面试成绩´60%。
省级机关实行差额考察,根据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总成绩再相等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的排位在前,下同)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2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体检不合格的,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省属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确定体检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1.5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一)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设区市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市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原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公安)、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察按《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必要时可采用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期一般不超过60天,自考察对象名单公示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入围考察名单公示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前,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浙江省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库。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或浙江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省级招录机关实行差额考察,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设区市市级以下招录机关和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下属监狱、戒毒所实行等额考察。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招考是否录用的依据。
本文链接:http://chifeng.huatu.com/2019/1213/1605278.html
(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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