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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格复审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举报电话和所需携带的证件、证明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等详细内容,提前7天在报名网站上另行公告。
2.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3:1的比例(进入面试环节人数 与岗位聘用人数之比,下同)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笔试成绩并列的应聘人员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及递补后,达不到3:1的岗位,经用人单位申 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适当降低面试比例。
3.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相应资格条件。凡不符合应聘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4.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须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资格复审通知书》(一式两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5.应聘人员须携带《报名登记表》、《资格复审通知书》、二代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或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出具 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非应届毕业生参加资格复审前从中国高 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户口在区外的内蒙古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和201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原内蒙古户籍注销页(或复印件)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参加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应聘人员属于企业职工并签有劳动合同的,须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所在企业同意应聘的证明。
(七)面试及相关要求
1.面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我厅严格按照招聘工作有关规定,制定面试工作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2.面试满分100分。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原则上用汉语作答。确需用蒙语作答的,须在资格复审时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3.面试环节不再进行专业科目笔试。当日内,同一岗位的面试人员必须在同一考官组并使用同一试题。
4.对降低比例进行面试的岗位以及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招聘计划数的,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当日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成绩。无法计算平均成绩的,须达到用人单位划定的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5.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5分)×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6.应聘人员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经自治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7.面试命题、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组织。命题工作委托专门考试机构命题,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书。试题命制、印刷、送达接转 和保管启用等环节必须符合保密规定,整个过程必须由用人单位专人负责全程监督。面试成绩须当场向应聘人员和考官公布。
8.面试应设立考官组,一般由7人组成,其中,外聘考官原则上不得少于4人。考官由用人单位提出人选,报自治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9.面试必须使用标准化考场。
10.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各类试卷、《考官评分表》、《应聘人员成绩汇总表》、面试音像资料等原始材料,进行整理建档(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同时,按照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八)体检与考察
1.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 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通过加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2.体检在自治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由用人单位组织。体检工作在面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完成。
体检时,用人单位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应聘者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应聘资格。体检医生与 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考察时间、方式等由用人单位确定,考察工作在体检工作结束后10天内完成。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考察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将考察报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九)公示与聘用
1.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拟聘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将聘用报告和拟聘用人员花名册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2015年应届毕业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聘人员,取消其应聘资格。
4.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新聘用(列编招聘)且未满试用期或在公务员考录中被新录用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5.应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后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的,记入诚信档案。
6.招聘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中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至6个月,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次公开招聘咨询电话:自治区城镇建设水文中心0471-4926031;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0471-6946248
本次公开招聘考务电话:0471-6945482
本次公开招聘监督电话:0471-6944911
咨询电话开通时间为上午8:30-12:00时;下午2:30-5:3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4日
本文链接:http://chifeng.huatu.com/2015/0514/1226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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