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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决定书
(样式)编号:
考生(身份证号 ):
你在参加 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在
环节有 违纪违规情形。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给予 处理。
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链接:http://chifeng.huatu.com/2018/1021/1552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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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2019国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3)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编辑: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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