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红色背景);
(3)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科、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硕士研究生毕业答辩论文原件(须留存);
(5)2018年应届毕业生的各门课程考试成绩表及院校就业推荐表(成绩表及推荐表须加盖院系公章);
(6)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7)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3.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硕士研究生毕业答辩论文内容是否与所报专业相符,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相应资格条件。凡不符合应聘条件、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对于2018年应届毕业的应聘人员,参加资格复审时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待其取得证书后持毕业证、学位证、及毕业答辩论文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再次进行审核,毕业证、学位证取得时间截至2018年7月31日前。
4.资格复审时,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须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属于企业职工并签有劳动合同的,须提交本人所在企业同意应聘的证明。应聘人员故意隐瞒工作经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5.所有报名材料审核收取后不再退还。
(四)面试
1. 面试开考比例(资格审核通过的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之比)达到1:1方可开考, 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取消开考。
2.面试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组织实施。面试设在呼和浩特市(具体面试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准考证》),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为15分钟。
3.应聘人员凭《面试准考证》和本人二代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凡是在开考前未报到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4.对于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小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该岗位的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设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5.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
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网站公布。
(五)体检与考察
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人员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网站公布,并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体检和考察不合格的应聘人员所签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自动解除。
1.体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标准和规定进行。体检工作在面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体检结果不实的,取消聘用资格。
2.考察。考察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组织实施。医院成立考察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认真全面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或学习表现、个人诚信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应聘者考察不合格将被取消聘用资格,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六)公示与聘用
1.医院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且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并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2018年应届毕业的拟聘人员,未能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取消聘用资格。
4.应聘人员在本次招聘办理聘用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5.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医院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6.应聘人员在招聘中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六、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者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本次招聘工作接受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选派督察员进行全程监督。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卫生中心)负责解释。
七、咨询和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471—4935351(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
监督电话:0471-3949730(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
0471-6924898(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471-694491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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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 医疗卫生系统公开招聘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 教材+真题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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