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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测-常识】2015年2月22日每日一练

    2015-02-25 16:29 赤峰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刷题模考 微信号 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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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单选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 )。

      A. 支付赔偿金

      B. 返还财产

      C. 消除影响

      D. 恢复原状

    考点
    行政法
    解析

    A选项的说法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B、D选项的说法错误:上述条文第2款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只适用在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赔偿案件中,且要求原有财产仍然存在

    C选项的说法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消除影响仅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

    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拓展

    《国 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 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 抚慰金。”可见国家赔偿的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同时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 单选题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考点
    民法
    解析

    A、 C选项的说法错误: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标准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程度、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张某已满11周岁,购买零食和学习用 品的行为与其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且数额不大,应认定为有效。其父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对其民事活动进行管理,有义务支付该款项

    D选项的说法错误: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其财产由监护人管理,应由其父亲为其行为付款

    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拓展

    《民法通则》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基于以下两个标准

    (1)年龄: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认识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监护人,代理或征得监护人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

     

    3、( 单选题 )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B. 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

      C. 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D. 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

    考点
    民法
    解析

    A选项的说法正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题目中方某的狗咬伤童某,方某应当承担责任

    B选项的说法错误:上述法律规定,动物致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童某父亲对童某被咬伤的结果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C选项的说法错误: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事实。方某没看管好狗致使其挣脱绳索、咬伤童某并非不能预见,不是意外事件,不应免除责任

    D选项的说法错误:《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童某父亲打电话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拓展

    《侵 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 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开始施行的,本题在2007年考试 当时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两部法律表述略有不同,但对动物致害的处理原则是相同的,即仅在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条件下才免除饲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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