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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加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质量,现就我区2014年实施”特岗计划”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的目标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建立农村牧区学校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吸收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牧区任教,逐步优化农村牧区学校教师结构,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嘉庆农村牧区教育,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实施的范围
“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为我区”两基”攻坚旗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边境旗县、三少民族自治旗以下农村牧区学校
三、实施的原则和要求
(一)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相结合。“特岗计划”必须是在各旗县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实施。设岗旗县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且能确保3年内通过现有教师空编或自然减员腾出的教师空编,为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任的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全部解决编制。
(二)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建设规划相结合、各盟市、旗县要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目标、人员编制情况、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地域、学科、学段及教师学历、年龄、素质等因素,总体规划,科学配置,要按照紧缺学科优先的原则设置岗位。岗位的设置要以旗县喂单位相对集中,避免国语分散,1所学校安排”特岗教师”不少于2人。
(三)“特岗教师”安排到旗县以下农村牧区初中和乡(苏木、镇)中心校及村小、教学点。蒙古语授课学校可以安排在农村牧区生源较多的旗县所在地学校。
(四)“特岗计划”实施期内,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的旗县,今后补充新教师,必须将招聘计划的90%纳入“特岗计划”招聘范围,其余10%可通过其他方式招聘。各地要不断总结“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
“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新教师补充机制。
四、资金安排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内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每年2.7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其他津贴补贴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财政补助水平综合确定。自治区本级财政负责组织招聘“特岗教师”考试等相关工作费用;盟市负责“特岗教师”岗前培训费用;旗县财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性津补贴、必要的交通费及按规定享受的当地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统筹经费落实,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各盟市和旗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特岗教师”的各项费用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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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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