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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行政管理(6)
22、公务员处分的权限
(1)给予国务院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和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公务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须报国务院批准。
(2)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的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须先由本级人大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罢免和免职前,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职务。
(3)给予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任命的正副司局长包括相当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由本部门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4)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报国务院备案,给予这些国家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先由本级人大常委员免职,再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23、解除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期限
警告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一年;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两年。被处分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过原行政处分解除期限的一半。
24、公务员培训的根据、原则和类型
根据: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职位的需要。其原则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公务员培训类型主要有:
(1)新录用人员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不少于10天。
(2)晋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3)专门业务培训。
(4)更新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7天。
25、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
有五种情形之一的: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编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应当辞退。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低于国家办事员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辞退费,工作连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发三个月;连续满四年,发四个月;连续满两年以上,每增一年增发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辞职的公务员不能领这部分费用。
26、行政领导体制的类型
(1)按照负最后决策职责的不同,分为首长制、委员制和混合制。混合制中成效的好坏关键在于领导的素质和作风。
(2)按照上下级之间享有的决策、指挥监控职权的大小分为集权制、分权制和均权制。
(3)按业务性质和管辖范围不同,分为层级制、职能制和并用制。层级制也称“直线制”、“分级制”、“系统制”,其特点在是有利于指挥统一,节制严明,相互衔接,行动迅速,但有时难免草率;职能制亦称“分职制”、“机能制”、“幕僚制”,其特点在于分工精细,专业明确,有力于推动专业化和高效化。
(4)按指挥监控权是否集中或分散于一个或多个主体的不同,分为完整制和分离制。完整制也称“集约制”、“一元统属制”,俗称“一元化领导”;分离是也称“独立制”、“多元化统属制”,俗称“多元化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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